对《恶水缘》引发的诉讼的思考
-仅以本文献给敬爱的父亲
您的女儿:翁杰
我的父亲翁长溥于2018年1月22日在广西南宁逝世,享年94岁。父亲终其一生仿大禹攀险峻以测山川,导恶水以利九州,其功虽不能彪炳千秋,其迹踏踏,足以让子孙缅怀。思之念之,不禁泪沾裳!
父亲仙逝,遗《恶水缘》回忆录一卷,洋洋洒洒几万言,人生与阅历共存,激情与斗志激荡,令人唏嘘,无以忘怀!然而令人难解的是,《恶水缘》中“我心中默念着,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一段感情抒发,竟引来大姐翁晓萍、二姐翁华的无限遐想,将这段文字引申为父亲生前的遗愿,并引发一桩旷日持久的父亲人格权纠纷,是我始料不及的。
2020年5月,两位姐姐以《恶水缘》中上述描写是父亲生前遗愿,提出将父亲骨灰撒入广西红水河,对此我提出异议,由此,围绕父亲人格权争议成讼。2021年6月天津市河西法院一审认定:“首先,《恶水缘》作为文学作品兼具文学价值,其中今后要与覃应机在红水河相聚更多地是抒发一种难舍之情。其次,《恶水缘》出版于1997年,此时翁长溥73岁,在此后的二十余年中未向亲人提及此事,2015年订立遗嘱时,也未向子女交代骨灰处置事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无法认定翁长溥对于其骨灰处置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于二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两位姐姐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二位姐姐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翁长溥对其死后骨灰处置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其所立遗嘱中并未提及骨灰处置之事,虽然在翁长溥所著回忆录《恶水缘》及其他翁长溥所著文章有所涉及,但处置自己的骨灰应当有明确的、具体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以上著作属于文学作品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翁长溥的意愿系将骨灰投入红水河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二位姐姐不服两审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6月,天津市高院认为,《恶水缘》中“炽热的文字情感毕竟有别于对身后之事的操办安排,“在红水河内相聚”确实不足以认定为翁长溥对此作出了要求后人将骨灰撒入红水河的明确意思表示。二位原告的主张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位姐姐的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画上了句号,但我们的争执并未终止,辗转反侧,思虑万千,感慨如下:
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骨灰是具有人格因素特殊属性的物质,父亲的骨灰是父亲生前人格价值的继续存在。作为物质和精神存在的骨灰,使我们每每目睹它时,父亲的音容笑貌,父亲的关爱呵护,父亲的耳提面命,父亲的倔强执着,都会回到我们共同的记忆中。那是因为在我们的血液中,流淌着父亲的精神,充溢着父亲的性格,实践着父亲的教诲,存在着父亲的奋斗精神!父亲的骨灰正是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
法院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判定《恶水缘》及相关文论不能作为将父亲骨灰撒入红水河的法律依据,否决了所谓的父亲遗愿。同时,天津高院指出:“翁长溥同志是令人尊敬的老一辈革命者,望双方能以亲情大义为重、以逝者安息为重,进一步妥善协商、沟通解决。”对此,我深以为然。同时,我也意识到,在天堂网设奠的大姐将有关父亲的文论献祭于父亲的灵前,以这种方式追思父亲,令人感动;二姐不息以一场诉讼,以求辨明父亲是否存在自己的遗愿,以自己的执着表达对父亲的敬重,令人叹服。我则顽固地坚持,在父亲的亡灵栖息彼岸之前,不敢僭越继承父亲留给我的那份宝贵的房屋遗产,以免良心的自责。我想我们的坚持正是父亲的品格在我们身上的发生,正是父亲的教诲在影响着我们的德行,这些争执,怨恨,纠结的背后,正在演绎着我们对父亲的爱,表现着对父亲真正的孝悌!
翻篇了,我们真该翻篇了。结束吧,真该结束了。难道我们的血不是流淌着父亲的血脉,难道我们的精神不是父亲留给我们的气质!难道我们继承的不是父亲留给我们的房屋遗产。我们是亲姊妹,我们不再年轻,我们需要亲情。让争执成为过去,将诉讼视作嬉戏,岁月流淌,光阴似箭,来吧,到天津来,到武汉去,到南宁聚,坐在一起谈谈,我们还是亲亲的姊妹!
2022.7.1
附件:
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103民初16029号;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5993号;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民申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