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矿的调查报告》 翁长溥
注:《广西计划经济研究》(月刊) 一九八五年第九期(总笫90期)P56
去年广西与临近各省的民矿产值数为:广西1.5亿元;费州2.68亿元:云南4、08亿元;四川5.4亿元;湖南9.5亿元。看来,广西民矿产值尚小,潜力颇大。今年7月29日至7月31日,我去调查了一下象州县重晶石矿。然后,到象州和金秀县若千地方进行了走马观花式的访问,从而得出了若干认识。
1、民矿好,要支持,应发展
在南宁曾听到说,象州重晶石矿资源好,应该由国家投资建设正规矿山;由民矿开采,到处乱挖,采富弃贫,破坏浪费资源,似乎糟得很。在象州,了解到他们也曾办过公营矿山,吃大锅饭,效率低,站不住,垮了台。我到罗秀公社潘村矿区实地看后,由衷地感到民矿采矿好得很:第一,找不到什么资金投入(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矿区一条通车便道也无桥、涵、、堤,临时茅棚也不到10个。第二,基本上未见到有人开采,只见到一堆堆的待运矿石。据说,供过于求,目前劳动力已转向农事。现场待运的矿石有6万多吨,其中1万吨是去年挖的,每吨矿石离开口岸的价格是30多美元。不用投资,只是在潘村待运的矿石,就可创汇约200万美元,还不是好得很么?
至于若干非议,是可以理解的。同技术管理先进的现代矿山比,民矿资源利用程度低,当然是落后。但说破坏是言之过重。所谓浪费资源,是如何认识的问题。一曰挖走了块矿,弃了碎矿。但碎矿还在嘛!待尔后洗选设备投产了,再取而用之,也非浪费。二曰开了表层,丢了深部。现在民矿开采深度一般只二、三米,待将来需要开采深部时,可矿源仍在,剥离量也不大,仍不失为条件较好的露天矿。只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的开采,对今后利用现在暂时未用的资源并不难。
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过程,家庭、集体、国家致富均如此。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广西工作纪要,要我们依靠地方优势和群众积极性,勿只依赖国家投资办大项目,是正确的。如果让资源继续沉睡,让农村剩余劳力闲着,让人民继续受穷,才是浪费,浪费了时间和机会。不只象州县重晶石矿可以民采,其他类似的矿都可以,如平果铝矿就可划出一片来先吹糠见米。
2、办民矿,要摸新路子
象州的重晶石本来就是民矿开采。这是用办农业的办法办矿。过去在寺村,是把矿区按乡、村分层切块分配,矿石年生产任务,分层下达,类似于搞会战、修水利的办法。现在在潘村,则是将矿区地面分成条带(宽二、三米不等),落实到户(据说是因山林分到户而来),类似于分田到户。矿石产品由矿管部门就地收购,农民实际上是按件计酬搞副业收入。采矿者不存在33号文规定的领取采矿证和交纳两费一税的问题。
经济效益分配的大体情况是,外贸向县在矿山就地收购价一级品每吨25元,二级品每吨20元。县向农民就地收购价为外贸收购价的34.6%即一级矿每吨8.65元,二级矿每吨6.92元。经过汽车、火车运输,在湛江过港后,离开口岸的矿石成本每吨70多元,接近80元。看来,在这一运输过程中每吨矿石增加成本约57元,是高了些。离开口岸的售价是浮动的,最低到过30.5美元。外汇分成:外贸收购,县得1.2%;外贸代理出口,县得25%。每人每天约可得成品矿石1吨(运矿石到路边矿堆,比挖矿费工稍大)每天收入约3.5元,吃用去1元。之所以才得这点钱,他们说自己是打工的,与矿主(即分矿所到之户无劳动力自挖者)是对半分成。1吨矿石县里所得之65.4%达13元至16.35元,分配到县、乡、村和矿管等部门(含两费一税)若加上外汇留成就更可观了。从直接挖矿者在产品收益中所占的比重看,也难说是民矿。
如何办民矿?因矿的赋存条件不同,开采技术不同,销售条件不同,各地的经营管理素质不同,应是因地而异。象州县开重晶石,始于1958年,在农村和城市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也不一定就上了路。听了县的介绍后我曾建议,是否可以考虑走以专业户联合体为主开采的路子。看了潘村矿区现场后,更增强了这种想法,一个完整的山包,无论是开采顺序、场内运输、矿石堆场与弃土场的设置、边坡安全等,均需统筹,才能提高可采率与劳动生产率。
摸新路子,就是沿着体改的方向走,政企分离,增强活力。地方政府主要是规划、制定管理规章、依靠和搞好税收,特殊情况可以靠自治权设特殊的税种与税率。采矿者个人或集体,向政府领取许可证,遵守管理办法,交纳税款及规定的费用,在允许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集体组织内部遵守有关规定。对外遵守合同。县的矿业公司向咨询型、服务型、经营型、竞争型发展,不独家包办,不享有政府权力。
3、正当经营要放活,管理办法要完善,违法行为要取缔
县里同志谈的“私人经营,只是搞乱,没有好处”,指的是开车到矿上来向农民收购可矿石的中间商。据说今年已拉走了万来吨矿石。我问,“是哪里来的人,运到哪里去”?“都是本地人,几个农民,几个干部子弟”(县工商局发过执照),“运到柳江、鹿寨、武宣去卖”。我问“谁在收购?”“邻县有代理出口配额指标,外贸的服务公司也搞得有指标,他们收购矿石拿去赚钱。人到矿上向农民买了矿就拉走,不交两费一税”。我说,“偷漏税是违法行为”,管矿的同志说,“那几个人认为,交了费、税就没多大赚头了”。我说,“查出偷漏税的,不只要补,还要罚嘛!除了两费一税外,你们在矿区的设施也可收费,比如修的路就可收养路费”。矿管部门的同志曾说,私商到矿收购压级压价又多装,农民还要夜间派人守矿。我想,如果矿产公司在现场定期收矿,自己承担点资金积压,私商就更没有活动余地了。
金秀县的灵香草主要是广东商人来收购,价钱也是广东商人竞争抬上去或跌下来的。我想和象州重晶石比,便问,“为什么我们自己不组织经营赚钱呢?”金秀县的同志回答说,“不得的,别人有销售门路和渠道,弄到香港去卖,价钱一下就上升到每斤10元以上,一下又跌到7元”。灵香草的买卖,解放前就有,一斤香草顶几斤粮食,前些年也卖不起价,还是这几年搞活才起价的。如此看来,这些赚钱的广东商人,对山区是有功的。
我们的资源,没有流通与市场相结合,就不能成为现实的经济优势。中间商在信息、经营、资金方面的条件我们要承认其价值,承认他们赚取相当的利润,承认他们的老师地位,向他们学到本事。如果是不违法的、非垄断的正当经营,我们就不要怕,还应欢迎。如果发现吃亏大了,首先要承认我们落后地位吃亏的必然性,吃一堑长一智,从我们内部找原因求改进,变吃大亏为吃小亏以致不吃亏。以象州的重晶石矿为例,一吨矿石从农民手里买,只要七、八元农民就赶快脱手,到了湛江出口就得30多美元,除去运费,也有大利可图。为何没有广东私商插手?因为价格还不如煤炭,运输手段、代理出口配额等,是一般私商难以解决的。只有我们某些地方机构、外贸服务公司和农民与干部子弟结合起来才能干,这种与权力相牵连的经营,不能认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如果我们的贵金属也有这么大的购销差价或商业资金利润率,我看问题就大了。我们可以作出恢复独家经营的选择,但走私、行贿等必将盛行。我们也可作另一种选择,即改厚利为重税,完善经济立法,加强管理,价格浮动,鼓励正当经营和竞争。如果以我们公司所掌握的手段还竞争不过个别农民或商人背麻袋搭汽车,正说明我们需要改革,否则无出路。33号文解决了放开的问题,要解决管好的问题,尚有大量的实际工作要做。总的方面,不宜走回头路。
4、建议三结合改进、完善民矿管理办法
自治区33号文下达执行后,出现许多反映,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我们许多新事物,都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象采矿这样复杂的事,也不是一个统一的办法能完全包罗的。建议采用领导、群众、专家三结合的办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对民矿的管理。
领导,指各级政府主管的同志和其职能部门,如自治区矿产管理委员会、煤炭局、有色公司……等,是掌权者。这是我们研究问题习惯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