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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长溥
1924-08-11 ~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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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020)津0103民初16029号 代理意见》
翁晓萍  2021/6/16 17:32:00  浏览:272

(2020) 津0103民初16029号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原告翁晓萍、翁华与被告翁杰、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之间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已经开庭审理,除了庭审时发表的意见外,现原告代理人再补充提供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垂注。
    一、翁长溥在生前明确表达了安置骨灰的意愿,该事实有以下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1、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覃应机同志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生前交待要将自己骨灰撒入红水河中。1992年12月15日在覃应机同志的追悼会上,翁长溥产生死后也要将自己骨灰投入红水河的意愿。
    2、翁长溥在《恶水缘--水电总工程师回忆录》(以下简称回忆录)“望乡篇”中写下了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
    如果说1992年12月15日覃应机同志的追悼会上翁长溥产生的安置骨灰的意愿是其心理活动而已,那么,不可否认的是,其后翁长溥将此意愿正式写入自己回忆录中。从1992年12月至1997年10月长达五年期间,翁长溥一直在用心收集、整理及撰写《回忆录》。前言写到:“第二,人各有志。......解放后遂了立志务实干工程的心愿,……作为共产党员、工程师的我深感责无旁贷。第三,人各有遇。......庆幸机遇,信党愈笃。第四,人各有择。......求真唯实,老而弥坚也。......我认为:人们不仅要学习科技知识,也应学习科学精神,创新、求实、严谨、认真.....因此,我把自己的单独成篇的回忆录汇编成这本总工程师回忆录集。”翁长溥一贯坚持“求实、严谨、认真”,对于这本将公开出版的《回忆录》,翁长溥同样是以求实、严谨、认真的态度去完成的,出版前专门请金本毅审阅了书稿,足见其对出版回忆录是十分认真、严谨和负责的。《回忆录》不是翁长溥虚构的或者凭空臆想的“文学作品”,而是对自己从少年、青年、壮年到老年的人生经历以及所思所想的真实写照,翁长溥的成长过程也见证了新中国从一穷二白到逐步走向富强、文明。翁长溥经过至少长达五年之久的深思熟虑之后,完成了《回忆录》书稿,并把安置自己骨灰的真实意愿以回忆录这种方式郑重向子女、亲人以及世人公开。《回忆录》出版后,翁长溥专门将《回忆录》书册赠予子女。
    原告和被告均认可父亲翁长溥在《回忆录》中写下了安置自己骨灰的真实意愿!只不过被告认为《回忆录》是“文学作品”,父亲关于安置骨灰的表达属“抒情表达”(事实上,抒情表达有很多种方式,有直接抒情,有间接抒情等等),被告所称的“抒情表达”含糊其词,并不能说明什么。翁长溥把“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写入《回忆录》,是真实的,严肃的,也是郑重的!如果硬说这是一种“抒情表达”,那也是直接抒情(直抒胸臆,直接对有关人物和事件表明爱憎态度和想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3、在出版发行《回忆录》三年五个月之后,2001年3月份,翁长溥又一次亲自撰写文章《我爱壮族母亲河》在《今日广西》(第95期)中公开发表,其中写到“我将来的骨灰要陪覃应机投入红水河中”。
被告称这仅仅只是对之前所说进行“转载”,也即是说,翁长溥在重复说着以前曾经说过的话。这恰恰证明了翁长溥对于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再次予以确认!证明该意愿是翁长溥的真实想法、真实意愿,并非稍纵即逝的一时之念。被告称“那是父亲一时之念”的说法不攻自破了。
    翁长溥当初放弃大上海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拖家带口去往祖国最需要他的艰苦环境工作,是因为翁长溥有着报效祖国的家国情怀(所谓家国情怀,是一个人对自己国家和人民所表现出来的深情大爱,是对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所展现出来的理想追求,是对自己国家一种高度认同感和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两原告对父亲当初的选择及所做所为深感敬佩。然而,我们明显感觉到,被告似乎有意有曲解父亲的表达,似乎不理解、不懂得自己父亲“求真实务、老而弥坚”的思想境界。上述事实证明,翁老这位“好结穷山恶水缘”的“中华改造客”,写下身后将自己骨灰投入红水河,不仅是真实的意愿,且从未改变过。
    二、翁长溥安置骨灰的意愿还有以下事实佐证
    1、金本毅作为覃应机的秘书曾在其身边工作四年多,负责协助整理覃应机同志革命回忆录。金本毅也是翁长溥的朋友,曾帮助翁长溥审阅《回忆录》书稿。金本毅撰写的纪念覃应机的文章《一位老红军的电力情怀--覃应机与广西电力工业》【证据10】于2004年7月份在《广西电业》(第52期)中发表,其中引述了翁长溥安葬自己骨灰的意愿。翁长溥对此知晓,对其中引述的“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从未否认。
    2、金本毅本人出具有《证词》【原告证据14】,再次证明翁长溥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是其真实意思,应当尊重逝者意愿。
    3、根据原告【证据25】近期于2020年11月26日《河池日报》上刊登的《一个老式樟木箱里的木棉花开》,文章中对翁长溥生前安置骨灰的意愿也有描述。可见,翁长溥与覃应机的友情及翁长溥生前表达的处置自己骨灰的意愿,已经是一定范围广为人知的事实。
    三、翁长溥要将他身后的骨灰投入红水河,决不是一时起的短暂意念,而是有一个很长的形成过程,与其生平经历、其崇尚的英烈及其家国情怀是一脉相承的,翁长溥写下将自己骨灰投入祖国江河的意愿符合其人生境界和精神追求。
    翁老十分崇敬周恩来总理。他把周总理视察黄河三门峡电站建设工地的照片用镜框装裱起来,挂在家中客厅里最显眼的位置,且无论是在平房旧居,还是搬进楼房新居,这帧照片在其客厅里悬挂了近半个世纪。周总理逝世后,骨灰播撒祖国大地,翁老非常感动,激情作诗“骨灰播九土,山悲水也寒,土沃春华壮,江山固若磐”【此诗收录在《恶水缘》121页】
    翁老也非常敬仰九次勘踏虎跳峡、身后将骨灰撒在虎跳峡的彞族将领张冲将军(张冲将军逝于1980年)!翁老所作诗词有“张冲归葬虎跳峡,倾注半生心血”,可见翁老也为张冲将军生前死后的壮举所深深感动。翁长溥担任总工程师兼副局长时,与共事的党委书记杜竟明工作配合非常好,两人也结下了深厚友谊。杜竟明在1994年去世后,其骨灰一部分在西津播撒郁江,一部分在电站旁山头上深埋,没有墓穴,没有墓碑。另外还有当时西津电站安装队队长王亚东,也是翁长溥的好朋友,其夫妻两人在西津电站建成后,又去修建了许多其他电站,最后在宜昌修建了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王亚东夫妻二人身后骨灰都在宜昌撒入了长江。可见,很多水电人身后将骨灰撒入江河已是渐成风气的安葬方式。
    翁长溥决定将自己骨灰投入红水河,不仅是受所敬仰的革命先辈们的影响而为之,而且也符合水电人已渐成风气的安葬方式。
    四、翁长溥在回忆录中写下安葬自己骨灰的意愿,绝非被告所说是“父亲具有知恩图报的良好品质”,被告不理解父亲的求真务实、刚正不阿的品质,这也是导致本次纷争的深层原因。
    被告称“覃应机对父亲有提携之恩,工作之谊,父亲心存感激......”所以在覃应机追悼会上有感而发,是“属于抒情的文学修饰手法”(此说法牵强附会)。很显然,被告以为父亲把覃应机摆在高高在上的领导地位,以为父亲是受到覃应机“提携”而“心存感激”,以为父亲在追悼会上以“抒情的文学修饰手法”来表达哀思。被告此种“理解”,想必父亲翁长溥在生前未曾料到吧!不得不说,被告的“理解”与父亲翁长溥求真务实、报效国家的精神境界相去甚远。
    被告罔顾父亲翁老一生为人刚正不阿,敢讲真话,崇尚真理的高尚品质。根据《回忆录》中“望乡篇”的记述,翁长溥对覃应机的多次明确指示提出反对意见,不遵照办理,也即是跟覃应机“唱反调”,当时有人劝说翁长溥应该先汇报,但翁老不听,坚持己见行事;事后,覃应机不仅不怪翁长溥,反而称赞他“你比我懂又负直接责任,你作得很对”!可见,对待工作翁长溥求真务实、敢做敢当,根本不怕得罪领导,而覃应机确实是位胸怀博大、非常尊重专家意见且也求真务实的领导。翁长溥直率敢言的专业精神为覃应机所敬佩,覃应机的人格魅力则为固执的翁长溥所折服。所以,翁长溥写到“经过此一实践,应机一片真心可对天,他这把钥匙正对上了我这把锁,他成了我的主心骨”。在《回忆录》中,我们看到,覃应机和翁长溥这两位忠实的共产党人,都是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至上,翁长溥完全没有因覃应机的领导地位而卑躬屈膝,覃应机也没有因自己身居要职而高高在上,开发建设广西水电事业的共同追求和梦想使他们相识相知,相互信任,彼此欣赏,并建立了深厚友情。然而,被告却用自己世俗的眼光去看待父亲与覃应机之间的友情。
    覃应机逝世九年后,龙滩电站开工之时,翁长溥又去到覃应机遗像前吟诗“红河忠骨涌,九载巨波横,……”。结合翁长溥为表达对周恩来总理和张冲将军的敬仰之情而写下的诗句,印证了翁长溥的家国情怀。《回忆录》前言中写到“专家献才智不仅要有业务水平,还要看他是唯实或唯上甚至唯利是图,这是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中我们解读到,翁老认为: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水平(有才智),更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唯实)和道德水准(有德),“唯上”(一味迎合领导)和“唯利是图”是翁老所不齿的。可见,翁长溥的精神境界绝非被告所称的“入土为安,立碑永志,彪炳后人”。
    五、无论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还是从公序良俗以及国家政策倡导的殡葬改革方向等等,还有家事处理中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且也符合家事民主决策原则,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获得支持。
    关于如何处理骨灰安置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约定成俗的裁判原则:逝者意愿(或遗愿)优先原则!逝者近亲属对骨灰的处置应尊重逝者生前意愿(或遗愿)。这是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而且,“死者为大”是社会各阶层普遍接受的理念,尊重逝者生前意愿或遗愿,符合自然法则。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文),2016年2月《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2018年1月,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出并倡导生态安葬。相关文件中还特别指出:“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翁长溥生前说过自己“死也属于党”,他是一位坚定的、忠实的共产党人,生前写下的安置骨灰的意愿不仅是其真实意愿,而且也完全符合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意见的精神!
    翁长溥三个女儿,原告翁晓萍排行第一,原告翁华排行第二,被告翁杰排行第三,根据家事处理经常采用的民主决策方式,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习惯。被告总在强调她享有的权利,同样的,两原告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三人的父亲翁长溥生前意愿应当受到尊重,逝者的人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其他的大量事实,足以证明翁长溥生前表达将骨灰投入红水河是其真实意愿,应予尊重,并予以确认。被告称父亲翁长溥此后“有改变”,但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我的遗嘱》仅涉及翁长溥财产处分,不能以此去推断翁长溥改变了安置骨灰的意愿。被告的臆想不仅无事实依据,而且完全违背了父亲翁长溥生前意愿,被告所追求的“入土、立碑、彪炳”仅是被告个人想法,不是翁长溥的真实意愿,且违背了父亲翁长溥一生“求真务实,老而弥坚”的精神追求。翁长溥生前写下的安置骨灰的意愿应受法律保护,敬请法院支持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翁晓萍、翁华
                                  代理人:冉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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