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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长溥
1924-08-11 ~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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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
翁晓萍  2021/6/9 11:42:00  浏览:357

   [ 翁晓萍《驳斥判决书第14页第九行至第16页第三行》(另文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03民初16029号

    原告:翁晓萍,女,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405号江山如画四期2号楼1单元2206,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46090104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华,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南399号万科峰景花园A6-140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52060210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杰,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公寓7号楼3门2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002080023
    原告翁晓萍、翁华与被告翁杰人格权纠纷一案,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移送而来,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晓萍、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翁长溥生前安置骨灰的意愿是把骨灰投入红水河中;2.确认原告1翁晓萍和原告2翁华对存放在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处“厅级5排003号”位置翁长溥骨灰享有处置权,由二原告按翁长溥生前意愿处置骨灰;3.判令第三人给予配合,将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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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骨灰交给原告1和原告2处置。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翁长溥生前安置骨灰的意愿是把骨灰投入红水河中;2.判令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将存放在厅级五排003号位置的骨灰交给二原告,由二原告按照翁长溥生前意愿安置骨灰,并将翁长溥的骨灰存放证注销;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翁长溥是原告1翁晓萍、原告2翁华和被告翁杰的父亲(【1924年8月11日出生,于2018年1月22日死亡】。翁长溥1948年7月毕业于同济大学,194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期参加革命工作。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翁长溥放弃上海优裕物质生活,携妻女奔赴黄河三门峡水电站工地,两年后又举家前往广西昭平、西津水电站,1966年调任广西水电设计院院长,受命于覃应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到红水河上去规划选择像西津那样发电航运相结合的梯级”第一次勘查龙滩坝段,后因文革该项工作搁浅。1973年初覃应机成立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领导小组,任命翁长溥担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再次开展对红水河勘探考查规划及综合利用工作,于1990年2月份出版《论红水河开发》(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翁长溥于1996年7月离休后仍积极建言献策,2004年已经80岁高龄仍为龙滩工程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两年后又为大藤峡工程上书水利部部长汪恕诚,毕生奉献给祖国水电事业。翁长溥离休后“把自己的单独成篇的回忆录汇编成这本总工程师回忆录集”(前言),1997年10月份出版自传《恶水缘》(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翁长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覃应机同志因水结缘,友情深厚。覃应机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对红水河综合利用开发给予极大关注,在其推动下,于1978年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规划小组,指派翁长溥为重要负责人之一,在上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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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末完成《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报告》,该报告获得国务院批准。翁长溥因红水河与覃应机建立深厚友情。翁长溥在《恶水缘》中自述“经过此一实践,应机一片真心可对天,
他这把钥匙正对上了我这把锁,他成了我的主心骨,想到这些,我就想回到应机身边,叶落壮乡了。”《恶水缘》215页)。《一位老红军的电力情怀覃应机与广西电力工业》(作者:金本毅)文章中,对翁长溥和覃应机之间的友情也有记述“应机同志很少为别人写的书作序,但有一本书却得到了他的特别礼遇,那就是广西电力系统的著名专家翁长溥在1989年完成的《论红水河开发》一书。长溥正是因为应机对自己的知遇之恩,在已经调往外地数年之后又重返广西,叶落壮乡的”。覃应机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依其遗愿,骨灰于1992年12月19日撤入红水河中。翁长溥在《恶水缘》中自述:“应机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12月15日我向其遗体告别时,我心中默念着,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恶水缘》217页)。翁长溥于1992年12月15日许下处置自己骨灰的意愿,在五年后的1997年10月,又通过自传《恶水缘》再次公开发表自己的意愿。可见,与“一生中最感情深的老友”覃应机同志在红水河中相聚,是翁长溥深思熟虑的决定,是其真实意愿。翁长溥于2018年1月22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享年94岁,遗体火化后,骨灰寄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的“厅级5排003号”位置。翁长溥撰写的自传《恶水缘》以大江大河作为书的封面和封底,称自己“与穷山恶水结缘”,而且在书中明确表达了将自己骨灰撤入红水河的意愿,该意愿既有书面记载为证,也符合翁长溥毕生情系祖国山河之情怀,逝者“魂归江河水”的意愿应得到尊重。被告翁杰要求在第三人处购买墓地安放骨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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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此举严重违背父亲生前意愿,已发函给第三人予以阻止。被告认为应将父亲翁长溥骨灰葬于墓穴之中,而二原告坚持应按父亲生前意愿处置骨灰,经反复协商未果,导致翁长溥骨灰至今无法处置。综上所述,二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逝者生前意愿,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二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增加的事实和理由:翁长溥生前反复多次且在公开刊物中表达如何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相关事实如下:1.1992年12月15日,翁长溥已经明确安置自己骨灰的想法。翁长溥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覃应机同志在工作中建立了深厚友情,覃应机的骨灰于1992年12月19日投入红水河中。1992年12月15日翁长溥向覃应机遗体告别时,也明确将来自己的骨灰投入红水河中。2.1997年10月份,翁长溥在自己的回忆录《恶水缘一水电总工程师回忆录》“叶落壮乡”中对安置骨灰作了交待。翁长博离休后,把自己单独成篇的回忆录汇编成《恶水缘--水电总工程师回忆录》(以下称《回忆录》),1997年10月份由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出版。《回忆录》分为前言练羽篇、壮飞篇和望乡篇。“望乡篇”里“叶落壮乡”中自述:“应机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12月15日我向其遗体告别时,我心中默念着,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回忆录》217页),翁长溥交待了安置骨灰的意愿。《回忆录》出版后,翁长溥即将《回忆录》送给二原告和被告。3.2001年3月发的《今日广西》(第九十五期),翁长溥撰写的《我爱壮族母亲河》一文中再次在我离休后出版的回忆录《恶水缘》一书中,还写有是红水
河引我叶落壮乡我将来的骨灰要陪覃应机投入红水河中。”又一次交待且明确表达了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4.2004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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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刊发的《广西电业》(第52期)中《一位老红军的电力情怀一覃应机与广西电力工业》,作者金本毅再次发表翁长溥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金本毅作为覃应机的秘书曾在其身边工作四年多,负责协助整理覃应机革命回忆录,金本毅也曾帮助翁长溥审阅《回忆录》书稿,所以金本毅对覃应机、翁长溥的生平事迹以及两人之间的友情十分了解。金本毅在2004年撰写《一位老红军的电力情怀一覃应机与广西电力工业》,讲述了覃应机生平,其中“魂归红水河”中记载了翁长溥与覃应机之间的友谊及翁长溥表达的“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的意愿。5金本毅出具有《证词》,再次证明翁长溥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是其真实意思,应当尊重逝者遗愿。综上,翁长溥自1992年确定了安置自己骨灰的意愿,五年后的1997年10月份出版的《回忆录》中又一次明确交待安置骨灰的意愿,2001年3月份再一次明确表达意愿。可见,“将骨灰投入红水河中”是翁长溥一如既往、从未改变过的意愿,金本毅文章和证词也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翁长溥生前明确交待了安置骨灰的意愿,不仅可得而知,而且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翁长溥骨灰投入红水河的遗愿应当得到尊重。二原告请求法庭查清事实,确认并依法维护逝者生前遗愿,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补充:
二原告按照父亲生前的意愿安置他的骨灰受到无理阻扰。被告独自把持霸占所有父亲的有关证件,包括翁长溥身份证、离休证、户口本、死亡证、火化证、骨灰安放证、银行工资。致使二原告不能按正常程序进入福寿堂瞻仰父亲,致使翁长溥骨灰至今没能如愿安置。且被告翁杰不经二原告同意擅自凭骨灰存放证向广西烈士陵园购买翁长溥墓地,严重侵犯二原告合法权益,因二原告向陵园阻止,被告暂时未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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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购买墓地。迫于无奈,二原告聘请了律师于2019年12月11日向翁杰发送律师函,希望她能够理解并尊重父亲意愿,姐妹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走上法庭,未果。期间,有同学朋友出面帮助调解,希望被告能尊重翁长溥意愿,妥善安置骨灰,亦未果。期间,二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采取微信刷白屏、微信拉黑等手段予以拒绝,并且叫嚷打官司。无奈,二原告只好于2019年12月26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希望这次能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也希望通过庭审,被告能够改变行为。一、基本事实。1992年,68岁的父亲有了身后骨灰去向的意愿。1997年,时隔5年,父亲出版回忆录《恶水缘》。2001年,77岁的父亲写下一篇《我爱壮族母亲河》,当年发表于《今日广西》3月刊(总第95期)再次公开表达“我将来的骨灰要陪覃应机投入红水河中”2004年,《广西电业》07期刊登一篇纪念覃应机同志的文章《一位老红军的电力情怀一覃应机与广西电力工业》,文中记述覃应机与翁长溥的工作关系及革命友情,讲述了翁长溥产生陪同覃应机投身红水河意愿的过程及渊源。翁长溥一而再地在出版物中公开表达自己对身后骨灰去向的意愿,且被媒体引用,说明此为翁长溥真实意愿,且已形成一定范围社会影响,请求法庭确认翁长溥生前意愿是把他的骨灰投入红水河中。二、覃应机同志为什么要将骨灰撒入红水河?覃应机同志将他的骨灰撒入红水河,不仅仅是因为他出生在红水河畔。这位14岁就参加革命的红小鬼,跟随邓小平、张云逸从百色起义走出来,全程参加了两万五千里长征,为新中国建立经历了枪林弹雨、浴血奋战、殊死拼搏。解放后,覃应机同志为新中国建设又呕心沥血、殚精竭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从五十年代起,主管广西的工业,他深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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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离不开电力。他深入过西津电站建设工地,他主持过红水河的规划和开发,在这过程中他紧紧地团结知识分子,依靠各行业专家,翁长溥就是他紧紧依靠的水电专家,他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得翁长溥这位四川籍人士最后叶落壮乡。覃应机晚年仍念念不忘广西的建设,念念不忘红水河的开发,他曾在河边深情地凝视着江水,对身边的同志说:“这红水河是条宝河,它流的不是水,而是电和煤啊!我虽然老了,但我真想能看到红水河开发全部告成的那一天!”覃应机逝世时,龙滩电站还没开工,他有几多不甘?他有几多牵挂?他葬身红水河,就是要看着红水河上梯级电站一座一座建立起来,要看着龙滩电站开工建成大放光明。如今红水河上已耸立起十座梯级水电站,我们不应忘记被翁长溥称为“规划红水河确定特大龙滩工程的先行者和主心骨”的覃应机同志。三、翁长溥与覃应机。翁长溥与覃应机的友情始于西津建设时期。上世纪60年代初期,当年的区党委书记覃应机下西津工地蹲点,曾在我们家隔壁住过一段时间,爸爸见他深夜还听取意见研究问题,翌日一早就起床,一个人在蒙蒙的露水中奔向工地。“应机敬酒亲如故”,是两人互相敬重的写照。文革中父亲被迫中断水电建设的正常工作。1973年覃应机宣布成立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领导小组,翁长溥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从
此爸爸又踏上了开发利用红水河征途。爸爸称此期间覃应机把他“当私人顾问,直接呼唤,言听计从”。由于覃应机同志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父亲曾于1980年调往水电部工作,因覃应机对自的“知遇之恩”,父亲于数年之后又重返广西。且在1989年完成《论红水河开发》一书,覃应机同志作序。覃应机逝世后,爸爸每年春节都要去他家里向他遗孀韩炜同志拜年,在他遗像前致敬。覃应机同志逝世九年后,龙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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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才开工,爸爸到覃应机家里,在他的遗象前鞠躬吟诗“红河忠骨涌,九载巨波横,今日龙滩起,苍松慰俊英。”龙滩水电站发电时,爸爸又再次到覃应机遗像前去告慰凭吊,同时写下《龙滩发电时怀念覃应机同志》一文,称应机同志为“规划红水河确定特大龙滩工程的先行者与主心骨”,此文曾获一等奖。此时覃应机同志已辞世十五年,爸爸仍在深切怀念“一生中最感情深的老友”覃应机同志,发纪念长文。廖正斌同志自1952年起长期在覃应机同志身边工作,其中有八年任秘书,他也见证了覃应机与翁长溥之间的工作友情。2008年廖正斌写有一篇“敬读翁总《龙滩发电时怀念覃应机同志》大作抒感情深意切怀伯乐,瑰宝谋略渗鸿篇。恩师晶灰我亲撒,覃公高风君隽传。”前年秋天探视91岁高龄的廖老时。老人家的视力听力记忆力已严重衰退,但是闲聊片刻,他终于弄明白我是翁长溥的女儿,仍然能够讲述覃应机与翁长溥的往事。他对我说:“哦,你爸爸是个好人啊,是好人啊,他爱讲真话,所以得罪不少人,覃应机就爱听真话,所以他信任你爸爸,有什么事儿都爱找你爸爸商量,他有事就叫我打电话,叫老翁来,我说那么远,不要叫人家来。覃应机就对我发脾气,叫你去叫,你就打电话叫。”翁长溥与覃应机的革命友情深深感动着后人。这是一位外省藉汉族知识分子干部与一位广西籍壮族老红军干部,为建设壮乡、为开发红水河,共同谱写的壮丽诗篇,这个美丽的传说会在八桂大地经久流传,继续谱写新的华章。四、翁长溥与红水河。读父亲自传体回忆录《恶水缘》,父亲年少时就因国难当头,立志将来要成就建设祖国的大业,他一个旧社会的穷小子,跟着共产党,建设新中国,才有了施展才干报效祖国的机会。解放初期,我们家在上海享有当时非常优裕的生活条件,住花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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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家里地上铺的木地板,厨房里用的是四眼管道煤气灶。父亲情系祖国山川,致力于水电开发,于50年代中期,放弃了大上海优裕的生活条件,和妈妈一起带着我们姐俩奔赴艰苦的黄河三门峡水电站建设工地,两年后又举家赶赴广西昭平水电站初建工地,稍后又转战西津水电站。我们姐俩从小随父母离开繁华都市,在穷山沟里转来转去,条件极端艰苦时,姐俩上学读书都被耽搁。我们在工地上住的房子,用稻草和着泥巴糊在架子上,就是房子的墙壁,盖上油毛毡就是房间的屋顶,地板就是农民原先耕种过的花生地,春天到来墙角床底会冒出些花生芽。爸爸放弃优裕的生活条件,不辞艰辛,就是要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施展才干。西津水电站是我国第一座宽河床低水头径流式水电站,为后来的葛洲坝电站、三峡水电站的修建积累了经验,也是广西第一座水电站,是广西水电建设的摇篮。红水河是我国三大
河流之一珠江水系的上游,与黄河齐名共称为我国两大水电资源富矿。爸爸对红水河有深厚的感情,为红水河的开发利用,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爸爸受命于覃应机“到红水河上去规划选择像西津那样发电航运相结合的梯级”,1966年第一次勘察红水河上的龙滩坝段。龙滩位于天峨县城附近,既不通航也不通车,是先乘车到南丹县后,靠长途步行到天峨县城,当时有打油诗“好个天峨县,一家米粉店。半夜鸡声叫,全城都听见。”1973年,爸爸任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提出要去红水河航行考察,有关部门回答说水小的时候过不了滩,水大的时候旋涡太危险,爸爸坚持说危险也要航行考查,又被要求等待水情,等到11月份获准航行之时,急流险滩非常凶险,过滩时船工就要让爸爸他们上岸在山崖边上走,过了滩再上船,就这样一滩一滩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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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航行考查。有同行者作记实诗“深峡山高日照少,险滩湾陡暗礁多,中流柱石排横浪,两岸悬岩打旋涡”“河低难灌溉,滩急苦航通”。在如此艰苦条件下勘探,爸爸很乐意从事这项
艰辛的工作。爸爸在有生之年见到了红水河上建起水电站,高峡平湖可任凭游艇行驶。爸爸多次采用他参加龙滩工程截流庆典的照片和他85岁高龄时在龙滩水库中乘游艇留下的照片,作为诗词文集的封面或封底。爸爸所写《我爱壮族母亲河》一文发表于《今日广西》(2001年第3期),开篇就满怀深情地写道:“红水河,壮族人民的母亲河。我爱它古老而年轻,千万年奔腾不息。我更爱它是我国水电资源的两大富矿之一。因而曾为他的开发付出了汗水和心血。它永远在我心中流淌。”文中再次明确表达他对覃应机对红水河情深意切“我将来的骨灰要陪覃应机投入红水河中”。爸爸对覃应机、对红水河、对龙滩有这样的情感,有这样的情怀,我们怎么可以不去为爸爸做这件事情,让爸爸实现这个美好的心愿。红水河是爸爸想要的去处,我们没有理由不按照他的意愿去办他身后的事情。爸爸踏遍祖国的山山水水,国内三大水系都留下过他的足迹,红水河承载了他的事业和成就。他被友人称为“好结穷山恶水缘”的“中华改造客”,爸爸很是认可这一称谓,将此装裱挂于客厅,每次回家,爸爸都要我读这首诗,要给我讲这首诗。父亲将自传书名定为《恶水缘》,用满满的江河水作为书的封面和封底,就是宣称自己与穷山恶水结缘了,怎能不让他魂归江河水?怎忍心把他葬于墓穴中石碑下?苍天都会不允啊,天公都会落泪!五、爸爸的情结以及我们的情感。爸爸要将他身后的骨灰投入红水河,不是一时起的短暂的意念,有一个很长的形成过程。爸爸十分崇敬周恩来总理,把周总理视察黄河三门峡电站建设工地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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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用镜框装裱起来,挂在家中客厅里最显眼的位置。无论是在平房旧居,还是搬进楼房新居,那帧照片在客厅里悬挂了近半个世纪。周总理逝世后,骨灰播撒祖国大地,父亲非常感动,激情作诗:“关怀我壮乡,跃进史无前,斩断郁江流,亲手作支援。骨灰播九土,山悲水也寒,土沃春华壮,江山固若磐。”此诗收录在《恶水缘》的121页,收录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10周年诗词格言精品集》第326页,并被评为一等奖。爸爸明确说:我诗不是为诞辰而作,而是为“骨灰播九土”而作的。骨灰投入红水河是爸爸对他敬仰的革命先辈们的追随。爸爸敬仰“骨灰播九土”的周恩来,敬仰九次勘探虎跳峡、身后骨灰撒在虎跳峡的彝族将领张冲将军,我们整理阅读父亲文稿诗词,已发现有六处提及这位爱国将领张冲,爸爸所作诗词中有句“张冲归葬虎跳峡,倾注半生心血。”爸爸敬仰直接领导规划开发红水河,身后骨灰撒入红水河的覃应机同志。覃应机逝世九年后,龙滩电站开工时,父亲去到应机遗像前吟诗:“红河忠骨涌,九载巨波横,”“骨灰播九土,山悲水也寒,土沃春华壮,江山固若磐。”“张冲归葬虎跳峡,倾注半生心血。”红河忠骨涌,九载巨波横”,这些诗词印证了我们的爸爸是位有着英雄情结的热血男儿,圆他魂归祖国江河水的心愿吧!先辈们将永生于祖国河山大地!“土沃春华壮,江山固若磐。”作为水电人,魂归江河水的义举,不是只有翁长溥一个人才会采取的举动。建设西津水电站时,翁长溥是总工程师兼副局长,当时的党委书记是杜竟明,他们俩
在工作中配合的非常好,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杜竟明去世后,骨灰在西津播撒郁江,一部分在电站旁的山头上深埋,没有墓穴,没有留下墓碑,只有旁边的一棵松树作为标志。杜竟明的儿女也是我的同学,我们都敬佩父辈的精神。当她们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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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们为父亲骨灰安置事宜奔波操劳,大发感叹:“哎呀呀,你妹妹是怎么搞的呢?为什么要这样啊?你爸爸这么好的事情,为什么要搞成这样啊?”我同学的父亲西津安装队的队长王亚东,也是爸爸的好朋友,他们夫妻二人在西津建成后,又去修建了许多的电站,最后去到宜昌修建了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他们夫妻二人身后的骨灰都在宜昌撒入了长江。前年秋天,我去会见了曾阿姨,她和先生李叔叔是我爸爸妈妈的老朋友、老同事。西津初建时,李叔叔从清华大学毕业来到西津,在我爸爸手下做技术工作,曾阿姨是职工医院里的护士,李叔叔已经过世,曾阿姨一见面就对我嚷:“小华你爸爸一辈子都不爱钱,你爸爸爱知识爱正义,不爱经商。”曾阿姨是广西人,普通话中夹有壮音,大概意思是说:我的儿子要给你李叔叔去找墓地,我不同意。因为曾姨也已经70多岁了,再活几年,曾姨也走了。我走了以后要和你李叔叔两个人的骨灰拿到西津去撒。因为我们在西津结婚,我们建设西津,我们很多人都要把骨灰拿到西津去撒,都不留墓地。我们做水电的许多人,原来的西津人都讲,死了以后要把骨灰拿到西津去撒。在西津工作过的许多老同志的骨灰已经放到西津电站去了。你不要去迷信什么东西,那是每个人的心理学,没有那么好效应的。”我被深深感动。爸爸和这些西津人不仅是生前一起工作,志同道合,就是死了以后都有相同的心愿,要把骨灰撒在祖国的江河里。我爸爸是水电界的领军人物,他又将意愿写在书上,骨灰要投入红水河,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实现他的遗愿,不去让他的一生更加完美,所以我当时更是下定了决心,一定要去把爸爸这件事情做好。
我前年还去拜访了爸爸妈妈的另一位老同事、老朋友,这位金老师说我爸爸有这样一个意愿,如果能够实现,一生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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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完美。他作为一个外人,作为一个旁观者,都觉得这个愿望如果不能实现,非常的遗憾。他认为我爸爸的这个事情不是直接跟自己的家人交代或者是立什么遗嘱,而是在公开刊物上公之于众了,这个影响就更大了。我去年11月在海南参加一个培训课程,同房的室友知道我为爸爸的骨灰安葬事宜要走上法庭问我:“你爸爸一定是老党员对吧?你爸爸是做水电建设工作的吧?”她说她就有同学的爸爸是老干部,做水电建设工作,身后将骨灰撒入了江河。我觉得我爸爸不会因为没有实行土葬,因为没有坟茔就变成孤魂野鬼呀,我爸爸到处都有知音呢。我有位同学信奉佛教,当初极力劝说我为父亲实行土葬,当我把父亲写在书上的意愿告诉她以后,她专门为此事请教了她的师父,师父对他说,佛教界现在也有不少人实行水葬,师父说逝者的意愿写在书上了,就是逝者的遗愿了。良好愿望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爸爸安置
自己骨灰的意愿,顺应了当下国家正在推行的节地生态安葬的殡葬改革。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6年2月发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民政部等十六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别是文件中讲:“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请求法庭参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对于翁长溥骨灰投撒红水河的意愿给以充分的尊重和支持。强调一下,第一,《恶水缘》是水电总工程师回忆录,我们不否认是文学作品,但是这是翁长溥从少年到老年过程中独立成篇的文章收录,每篇文章表述的文字都是亲身经历、真实想法,不是凭空像作家那样编造的文字。正因为是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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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自传,可以反映其真实意愿。第二,这本书出版于1997年,这是翁长溥产生这种想法的五年之后。五年之后以自传形式公开发表,这是其对其意愿的公开确认。2004年翁长溥在今日广西发表《我爱壮族母亲河》,是翁长溥对其意愿的再次确认。关于遗嘱,遗嘱仅仅涉及财产分配,并没有涉及骨灰安置,不能说遗嘱没涉及骨灰安置反推其原来真实意愿不存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后续的时间内翁长溥有改变真实意愿。
    翁杰辩称,第一,我父亲生前关于遗骨安置没有留下任何意见,这一点我们姐妹三个之前都认可。第二,原告的证据不能作为父亲的遗愿处理骨灰,那些文字只是父亲于1992年12月15日在老领导遗体告别时触景而发,不能作为我父亲处理遗骨的遗愿,那一次的心理活动所说的话不能作为我父亲关于其遗骨安置的意见或者遗愿。补充:一、二原告与被告均系翁长溥生女,在翁长溥骨灰处置上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二、二原告将父亲回忆录《恶水缘》中的文学描写,主观臆断为“父亲生前意愿”,据此提出将父亲骨灰撒入红水河是无法接受的,这种主观臆断更没有证据支持,应予驳回。事实与理由:一、《回忆录》属于文学作品,不能体现创作者的真实意愿。父亲创作的《恶水缘》是文学作品(依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I251),
其内容经过文学加工,受创作者写作时主观情绪的影响,系父亲(时年68岁)在追悼会上有感而发,带有文学色彩。“想到这些,我就想回到应机身边,叶落壮乡了。应机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12月15日我向其遗体告别时,我心中默念着,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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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抒情的文学修饰手法,仅以《回忆录》无法证明父亲的真实意愿。《恶水缘》作为文学作品的客观属性,决定了《恶水缘》不能成为反映父亲生前意愿的客观真实性证据,更不能被视为父亲真实意愿的表示。因此,对《回忆录》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仅凭《回忆录》无法证明父亲的真实意愿是想将其骨灰撒入红水河。2015年父亲立有《我的遗嘱》,已经89岁高龄的父亲仍“意识清晰,能清晰表达个人意愿”,在遗嘱中并未对《恶水缘》第217页的内容予以确认,更未提及要将骨灰撒入红水河。当时定遗嘱的时候我们三姐妹都在场,如果原告当时有这个想法,是不是当时应该问父亲一句?二、《回忆录》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能作为遗嘱认定父亲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第1134-1139条之规定,遗嘱形式有如下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父亲发表的《回忆录》系文学作品,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民法典》列举的遗嘱形式,不能作为遗嘱认定父亲的真实意愿,原告仅凭《回忆录》无法证明父亲的真实意愿是想将其骨灰撒入红水河。三、《回忆录》发表时间远早于订立遗嘱时间,父亲的意愿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回忆录》于1997年发表,父亲《我的遗嘱》于2015年订立,时间相隔接近20年。20年的时间里,可以肯定的是父亲的意愿已经发生变化,所以在遗嘱中并未对《回忆录》内容予以确认,也未提及要将骨灰撒入红水河。多说几句,父亲《我的遗嘱》意承担全部费用,按照中国传统习俗,为父亲翁长溥购置墓地并立碑安葬。我没有擅自向烈士陵园购买墓地。我说《恶水缘》是文学作品,父亲的那句话是在追悼会上默念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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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992年在追悼会上。在2004年今日广西上的文章中陈述的是在《恶水缘》中写到,翁长溥只是说写到,表示其对覃应机的怀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翁晓萍、翁华提交的证据5.请求报告复印件一页,证据6.再次请求函复印件一页,证据14.金本毅证词一份、手写证词一份,证据15廖正斌抒感说明件一页、廖正斌亲笔书写的材料复印件一页,证据18.金本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据19.翁长溥网上纪念馆及网上纪念馆中部分文章截图共计十四页,证据20.二原告发表于“广西新闻网壮观红豆社区”“天涯社区”的帖子截图共两页,证据21.CD光盘一张,证据22录音讲话文字整理稿两页,以上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翁晓萍、翁华提交的证据7翁长溥自传《恶水缘》十三页,证据8.翁长溥著作《论红水河开发》复印件一页,证据9.《忠心耿耿为人民一纪念覃应机同志》复印件四页,证据10.杂志广西电业上的文章《一位老红军的电力情怀覃应机与广西电力工业》(作者:金本毅)复印件六页,证据11.翁长溥写下《龙滩发电时怀念覃应机同志》复印件五页,证据1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证据13律师函邮寄凭证及签收凭证复印件两页,证据16文章《我爱壮族母亲河》复印件四页,证据17.《恶水缘--水电总工程师回忆录》全部目录复印件两页,证据23原告翁晓萍与被告翁杰之间的沟通短信息截图打印件两页,证据24.二原告与被告沟通微信截图打印件五页,证据25.2020年11月26日《河池日报》刊登的《一个老式樟木箱里的木棉花开》数字报截图三页,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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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翁杰提交的证据1.《我的遗嘱》复印件一页,证据2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页,证据3.三姐妹协议复印件一页,证据4关于父亲遗骨安葬事宜的意见复印件一页,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翁长溥,四川资阳人,1924年8月11日出生,194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期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4月至1956年9月,翁长溥在上海市工作、生活;1956年10月至1958年11月翁长溥任黄河三门峡工程局技术处副处长;自1958年12月起,翁长溥开始在广西工作、生活,翁长溥曾担任昭平水电工程局总工程师、西津水电工程局总工程师、广西水电工程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西津水力发电厂厂长、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勘测设计院院长、自治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成员、红水河规
划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技术室副主任、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科技处处长、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总工程师等职务;1986年4月至1990年5月,翁长溥任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总工程师;1996年7月,翁长溥离职休养。翁长溥离休后经常住在位于南宁市的广西江滨医院,2018年1月22日9时,翁长溥因病医治无效,在该医院逝世。
    翁长溥去世后,翁晓萍、翁华及翁杰将其骨灰放置在广西壮族烈士陵园的福寿堂厅级5排003号,三人共同出资缴纳了20年管理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南宁佛子岭公墓于2018年2月6日出具骨灰存放证,该证由翁杰一人持有;在该证亲属姓名一栏仅写了翁杰一人名字,存放期限写明截止日期为2038年2月6日。骨灰存放证上载有骨灰存放注意事项:“1、凭此证和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福寿堂瞻仰骨灰(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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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注意存放起止日期,存放期满,亲属凭此证和逝者原工作单位证明到广西区烈士陵园佛子岭公墓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3、超过一年不办理领取手续或无人领取的骨灰,由广西区烈士陵园南宁佛子岭公墓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作入地深埋不留标志处理。4、购墓后需临时存放骨灰(遗骨)的,要如期缴纳骨灰(遗骨)存放管理费,存放逾期的要自觉补交超期存放费。5、福寿堂内不准摆设封建迷信和有损堂内整洁的物品,不接收存放贵重的装饰物品。6、注意保存此证,如有遗失,凭逝者原工作单位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及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方可重新办理补证手续。”
    经查,翁长溥与肖中尧于1944年结婚,二人育有三女,分别是长女翁晓萍、次女翁华、小女翁杰,翁长溥与肖中尧于1971年离婚。翁长溥与肖中尧离婚时,翁晓萍、翁华均已成年,翁杰尚未成年,翁杰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翁晓萍自参加工作后便一直生活在湖北省武汉市,翁华最初在广西居住生活,在其40岁时移至广东省广州市工作生活至今,翁杰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天津市工作生活。翁长溥与郭若琴于1973年结婚,于1988年离婚,二人未生育子女。翁长溥与马幼骅于1993年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马幼骅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后翁长未再婚。
    翁长溥生前曾于2015年4月6日订立《我的遗嘱》一份,内容为“位于南宁七星路130号政府一宿舍7栋3楼5室的房产,我决定由我的大女儿翁晓萍继承我的房屋所有权的40%,二女儿翁华继承我的房屋所有权的30%,三女儿翁杰继承我的房屋所有权的30%。我名下的现金及其他遗产也按此比例分配,为实现我的心愿,特立此字据。”翁晓萍、翁华及翁杰均称目前三人已按照翁长溥遗嘱将翁长溥遗留的现金分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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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但尚未对于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翁华称在翁长溥死后其与翁晓萍整理翁长溥生前文稿时发现《恶水缘》中相关内容,翁晓萍、翁华认为翁长溥生前有将骨灰撒入红水河的意思表示,遂与翁杰沟通该事,翁杰反对并称可单独出资在广西烈士陵园购买墓地安葬,双方当事人因此产生争执,故此成诉。
    另查,《恶水源》一书系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发行,作者翁长溥,书名全称“恶水源水电总工程师回忆录”。《恶水源》目录如下:“前言。练羽篇:多难兴邦忆少时;硝烟岁月上大学;春风拂煦上海滩。壮飞篇:技术归队在黄河三门峡工程局;1958年访苏记;大跃进时担任施工总工程师的体会;西津水电工程建设历程;拉浪吟;红
水河梯级规划的历程回顾;常思南流水、化电向东行。望乡篇:叶落壮乡;我看三峡;”前言部分摘要如下:“从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就到中流击水,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直至终身。各个时期的若干时代风貌、亲身经历和思考,令我难忘。老有所为,这些年来我写过一些回忆录,其中多数已公开发表。值跨世纪之际,党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后,又提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我认为:人们不仅要学习科技知识,也应学习科学精神,创新、求实、严谨、认真,提高毅力和眼力;市场不仅要繁荣,市场之魂诚信应发扬,假冒伪劣应扼制;专家献才智不仅要有业务水平,还要看他是唯实或唯上甚至唯利是图,这是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把自己的单独成篇的回忆录汇编成这本总工程师回忆录集。诗言志,我初次踏勘天生桥水电站坝区时写有‘瘴气蛮烟,穷山恶水,堪叹历来少人迹,后来勇接设计任务时写有已悲两鬓挂霜雪,犹恋天生不解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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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电事业的开拓者李锐复出任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国家能委副主任时,在天生桥赋诗‘自古天生黔桂间,南盘江上一梁悬,招来改造中华客,好结穷山恶水缘,并在昆明作字赠我。因以《恶水缘》作为本书名,奉献给读者。如果读者能从中得到一些参考启迪,有助于我们今后的建设事业,我就感到很欣慰了。作者,1996年12月24日于南宁。”其中,该书“望乡篇”项下第一篇“叶落壮乡”文章中写有以下内容:“以上两事都是应机(此处指覃应机)亲自提出并与中央有关部门已取得一致的建设方针,在已成气候之时,我出来或直谏或反对,应机对我不只无反感,反而更加信任了。这在那个年代是很难得,也很难忘的。想到这些,我就想回到应机身边,叶落壮乡了。应机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12月15日我向其遗体告别时,我心中默念着,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
    本院认为,骨灰作为人去世后经过火化转化而成的物质形态,具有客观的物质性,通常以安放、埋葬等方式为之,其系死者本人生前人格价值在死后的继续存在,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是生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浓厚的情感因素,承载着丰富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人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该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亲属基于与死者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对死者的骨灰享有保管、安葬的权利。在处置骨灰时如死者生前对其死后骨灰的安置留有遗愿,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则宜遵从其遗愿。若死者生前对于骨灰安葬事宜未有明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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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近亲属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以便让逝者安息。在近亲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骨灰管理人,由骨灰管理人决定对骨灰的处置。具体到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翁长溥生前在回忆录《恶水缘》中所写“应机于1992年12月8日逝世,12月15日我向其遗体告别时,我心中默念着,应机同志,将来我的骨灰和您的骨灰,将在红水河内相聚。”能否视为翁长溥对其死后骨灰如何处置存在明确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恶水缘》系翁长溥著述的回忆录。回忆录是一种个人化的文学叙事,其在与历史事件、场面的吻合所引发的共情,是其具有阅读和留存价值的部分,同时其作为文学作品兼具文学价值;通读书中《叶落壮乡》这篇文章不难看出翁长溥与覃应机之间的情谊深厚,翁长溥对覃应机的离世非常悲痛,其称今后要与覃应机在红水河相聚更多地是抒发一种难舍之情。其次,《恶水缘》出版于1997年,此时翁长溥73岁,在此后的二十余年的人生岁月中其未向亲人提及此事,且在其于2015年订立遗嘱时,也未向子女交代身后骨灰处置事宜,二原告亦是在父亲离世后阅读文章才知晓父亲曾在书中有上述描述,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无法认定翁长溥生前对于其骨灰处置事宜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对于二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翁长溥的骨灰处置问题应由其近亲属即原、被告三人决定。原、被告三人虽为一母同胞姐妹,但三人居住生活在不同的城市,距离其父生活城市也较远,结合三人与父亲的感情生活依赖程度、后事处理及骨灰保管情况,应当认定三人对翁长溥的骨灰具有同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另需指出的是,死者骨灰是存放于公墓,或采取其他政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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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的葬法,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在翁长溥死后,原、被告三人共同缴纳了20年的骨灰存放费,将骨灰存放在广西烈士陵园的福寿堂,现在三人对于骨灰安葬事宜产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应保持现状为宜;翁杰作为骨灰存放证的持有者,其不应妨碍死者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之行使。
    此外,翁长溥同志一生不畏艰辛、胸怀大志、兢兢业业、勇治恶水,为新中国的水电事业作出重要贡献,令人肃然起敬;作为一位父亲,其也深爱自己的孩子,在其91岁高龄时仍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三个女儿间做了分配,拳拳爱女之心表露无疑。家庭事务之争,赢了官司,也输了亲情,原、被告作为亲姐妹,在父亲离世后不久就为了骨灰处置事宜争执不休,如其父泉下有知,定不愿子女失和、对簿公堂。本
院希望双方今后能理智、妥善处置就该问题的争议,加强沟通、协商解决,让逝者安息。
    关于二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其对案外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提出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第九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翁晓萍、翁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翁晓萍、翁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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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宵
                               审  判  员   杨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杨云华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慧妍

    附:本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数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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