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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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文件
2003/2/28 10:25:5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
沪人秘三字第8157号
一、你局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沪用办字第二○
二八六号报告及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均悉。
二、关于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我府同意照准。除抄致市财政经济委员会知照外,希即知照。
市长 陈毅
副市长 潘汉年
方毅
盛丕华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五日
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
闸北水电公司的现有设备,供应本市人民生活及生产需要目前已感不足,更难满足将来经济发展及市政建设的要求,亟需加以扩展。商办闸北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方面(以下简称公司方面)认为本身无力负担此项任务,并以水电事业性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乃一再申请政府参加投资领导经营,改私营为公私合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审查此项要求,认为切合实际情况,同意接受。经政府与公司方面,指派代表,遵照共同纲领原则精神,在平等基础与融洽气氛中,反复协商,成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公司方面原有资本额经商定为人民币壹千陆百贰拾亿元(至私股之实际股额,待本协议成立后,另行商定)。
公股除原有公股外。在公私合营后,配合国家建设视公司扩充需要逐年增加投资,并同时增加公股资本额。
二、公司原有历年盈余滚存,折旧准备,公积金以及其他一切债权债务,统归公私合营公司完全承受。
三、公私合营后,关于公积金、工人福利金及股息的分配,按政府法令条例的规定协商确定,其中私股股息商定为年息四厘。
四、公私合营公司的董监会在公股领导及私股参加经营的原则下组织之,董事名额定为十一人,内公股七人,私股四人。监察人定为五人,内公股三人,私股二人。公股董监由政府指派,私股董监由私股自行选举之。
五、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方面尚需提交股东会通过。最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生效。
六、本协议中所议定各项,如与将来中央人民政府所颁布有关法令有不符时,统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办理,于呈准本市人民政府后予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 首席代表 陈敏之
徐士高
代表 翁长溥
顾留馨
商办闸北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代表 谢光弼
孙煜峰
陆子冬
代表 黄炳权
王兼士
金翰斋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