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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xuzhang 2017/6/11 22:39:00 浏览:493辽宁行政首长应诉率上升但级别越高阻力越大
部分一把手应诉“只出庭不出声”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6-04 10:12:14法制日报记者韩宇
行政案件收案量呈现增长趋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再低位徘徊,部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达90%;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一改“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行政机关”的现象。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走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发现,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一个月以来,辽宁法院行政案件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点。
行政收案显著增长
据了解,5月1日至27日,沈阳两级法院共收一、二审行政案件408件,其中一审359件、二审49件,1件案由为行政补偿协议的新类型案件。沈阳中院收案124件,同比2014年的25件增长近500%。
“新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用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辽宁高院行政庭庭长许福庆介绍,新法实施后,受案范围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行政处罚原来是单方意志的体现,新行政诉讼法把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许福庆举例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均属双方行为。
旧法的权利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新法却没有作这样的限制,权利保护范围广泛得多,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荣誉权、名誉权、知情权等。
沈阳中院行政庭庭长祝研表示,新法实施后,立案审查标准更加宽松,形式上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全部立案,不予立案的也能够及时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使得行政案件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
一把手不应诉改观
“新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容,除对行政机关是个挑战外,还避免了单纯委托律师为行政机关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许福庆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便于行政首长了解所在单位执法情况和群众的基本诉求,推动矛盾化解。
许福庆告诉记者,目前,辽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不到100%,被告级别越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阻力越大,而县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相对较高。
行政机关负责人“只出庭、不出声”现象普遍存在。许福庆说:“我审理的两起行政案件,当庭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询问时,均是代理人回答的。”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辽宁高院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0%,与之前这一数据几乎为零相比变化巨大。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皇姑区明廉派出所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告陈某诉求明廉派出所撤销认定其故意伤害的行政处罚。法院审理认为,明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原告陈某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69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徐一凡表示,此案除了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还依照新行政诉讼法取消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跨区管辖消除干预
记者注意到,和平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属于交叉管辖皇姑区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带来的变化。
据祝研介绍,早在2014年9月,沈阳便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集中管辖审理沈阳8个县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他未实行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实行交叉管辖,即本区法院不再审理本区划内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循环交叉方式审理其他行政区划的案件。集中管辖与交叉管辖,最大限度排除了行政案件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目前,辽宁铁岭、葫芦岛、辽阳等地都开展了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打破了“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行政机关”的司法地方化格局。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的内容。祝研表示,目前沈阳两级法院已经开庭审理7件此类案件。
许福庆说:“过去,一些复议机关为避免成为被告,便维持原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增强了复议监管的监督职能。”
据介绍,为了有效化解争议,改变“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情况,新行政诉讼法还将解决民事争议纳入进来,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争议在行政程序诉讼当中分别立案,合并审理,既有利于相关争议的化解,节约审判资源,也降低了老百姓的诉讼成本。法制日报沈阳6月3日电(责任编辑: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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